"自然法"理
论
这个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这个表达("jus naturale")是由罗马律师创造的。 在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存在的正义。 它反对作为绝对模型的真实(正)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所有人(有时是动物)共同的,它的来源是自然和神,而正法是由人创造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从罗马法学家来看,自然法的概念被中世纪的思想所吸收,中世纪的思想开始将上帝视为其唯一的来源,这为天堂的幸福生活建立了它。
"在现代,有人强调自然法是合理的,所以即使是上帝也无法改变它,因为这将意味着与自己作为一个伟大的心灵相矛盾。 自然法仍然被视为道德和法律本身的来源,因此没有区分道德和法律"(政治学。 B.N.Vasiliev编辑,莫斯科,Prospekt,2003,第49页)。 此外,自然法和自然法之间并不总是有区别。 一些思想家(G.Grotius,B。 斯宾诺莎)它们合并成一个单一的,自然的正法和国家的来源。 霍布斯和洛克坚持认为,权利首先是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而法律是必要的—它命令或禁止。 霍布斯在定义自然法时强调,"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本性,即自己的生命。" 这种解释自然法的继承人可以被认为是现代人权学说"(政治学词典。 圣彼得堡,"彼得",2004年,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