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东方各州的社会制度

古代东方是文明的第一中心之一。 人们很早就在这里学会了驯养动物,学会了锄头养殖,一些工艺品。 当时的亚热带气候、肥沃的土壤和相对较高的人口密度加速了从狩猎和捕鱼向养牛和农业过渡的过程。 例如,古印欧人在乌拉尔南部的领土上形成。 尼罗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长江和黄河,印度河和恒河的山谷特别有利于农业。

在公元前5000年,人类第一次开始使用金属制造工具,这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创造了获得额外产品的先决条件,出现了人类剥削的经济条件。 私有财产和财产不平等的出现加速了部落组织的解体,在其废墟上出现了阶级社会。

拥有奴隶的国家是第一个历史类型的国家。 在他的帮助下,奴隶被强迫,小农和社区工人被剥削,拥有奴隶阶级的经济,政治和遗产利益得到保护。 奴隶制度的出现是一个自然的过程. 与父权制-部落制度相比,奴隶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的进步。

在古代东方国家形成阶级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部落制度的许多残余已经保存了几个世纪。 东方奴隶主的生产方式有其独特的特点. 邻里或领土社区的存在阻碍了其发展。 每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阶级斗争形式的特殊性,在管理方法,立法性质上留下了印记。 但尽管他们的多样性,古老的东方专制是奴隶主阶级的独裁统治。

除了阶级统一之外,古代东方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有许多共同特征。 技术水平低,其停滞不前的性质,改进工具的进展极其缓慢,自然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推迟了相邻(农村)社区几千年的崩溃。 出于同样的原因,土地和水的私人所有权制度发展不佳。

在古代东方的国家,土地和水最初被社区使用,然后成为国家的财产。 照顾灌溉,建造和修复运河和水坝自古以来就是社区的主要责任。 我们实行联合、集体的工作. 生产的深层自然本质,每个社区内的手工艺品和农业的结合,稀少的交换,商品-货币关系的极端不发达,经济孤立是古代东方社区的特征。

由于社区的稳定,统治阶级提取了大部分剩余产品,首先剥削所有社区农民,然后剥削奴隶。

在与灌溉有关的原始技术和农业条件下,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被灌输了很长一段痛苦的时间。 只有来自整个社区,有时是整个省的一大群人才能保持灌溉系统的秩序,防止其在自然灾害期间的破坏,砍伐丛林,保护作物,牲畜免受野生动物的侵害,排 这就是为什么自古以来,社区,然后是国家,承担着组织与维护灌溉系统有序相关的公共工程的重要经济职能。

汉谟拉比国王(公元前十八世纪)的古巴比伦法律证明了邻里社区和原始社区系统的残余的保护。 根据这些法律,如果没有找到在社区领土上犯罪的凶手或强盗,那么其居民有义务赔偿受害者或财政部。 与此同时,社区可以要求损害的人谁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大坝,运河。

社区不再像以前那样单一。 汉谟拉比的法律提到了土地的公共和私人所有权的存在。 私人土地可以出售,捐赠,公共土地只能出租。

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都有所谓的井田制度。 耕地的情节分为9个相等的领域。 从田地的最佳部分,收获被采取有利于国王(范)或当地统治者。 此外,社区成员用丝绸,帆布向国库纳税,履行军事,建筑和马拉职责。 大约在公元前一千年中期,井系统被土地税所取代,土地的买卖开始发展,最终摧毁了社区。

在古埃及,国家,皇家,寺庙土地的租户不能离开他们的地块。 奴隶主的统治阶级包括:暴君,他的亲戚和知己,牧师,官员,军人贵族,放债人,税吏,地方长官。 祭司在古埃及享有很大的影响力,中国古代的宦官和有学问的僧侣,以及古印度的祭司和战士(婆罗门和刹帝利)。

贵族的收入包括沙皇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和他们自己的经济收入。 牧师和官员的阶级团结是他们保持统治地位的先决条件。

除了奴隶主的统治阶级之外,还有最大部分的人口-农村社区的居民,农民,社区成员。 他们是物质产品的主要生产商。 自由农民和工匠承担各种职责,向皇家国库和当地贵族纳税,通常是实物(谷物,大米,牛,石油等)。). 通常由他们组成民兵。

自由人的劳动还没有被奴隶的劳动所取代。 在古巴比伦,除了自由,avilum和mushkenum之外,还有一类服务人员,士兵和官员(redu和bairu),他们被赋予了带有房屋和花园的土地以供他们服务。 这个属性被称为ilku。 伊尔库的主人不能卖掉它,把它送给别人。 他的财产原则上是不可剥夺的。 随着服务的终止,它被撤回到国库。 但如果前业主的儿子继续履行其父亲的职责,该财产没有被带走。 Ilku的所有者因未出现服务而被判处死刑。

与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情况相比,古代东方国家的奴隶情况不那么困难。 皇家和寺庙的奴隶可以有小财产,一个家庭,有时法律给了他们一些法律保护。 根据他们的社会地位,奴隶站在人与物之间。 尽管如此,大部分奴隶绝对被剥夺了权利。 奴隶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奴隶最常在皇家土地上被剥削;他们为主要贵族,官员和牧师等履行仆人的职责。 还有家庭奴役。 奴隶数量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军事囚禁,债务束缚几乎无处不在。 奴隶在市场上买卖。 强迫的人与其他财产一起被意志转移。 捕获囚犯以将他们卖为奴隶是军事行动的主要诱因之一。 奴隶经常在牺牲中被杀。 国王去世后,他的仆人-奴隶被杀,躺在他的坟墓旁边。 奴隶的孩子被认为是奴隶。 对于杀死别人的奴隶,通常会向他的主人支付罚款。 从事农业,手工业的奴隶,有时可以有自己的家庭。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些州,奴隶开始被给予临时使用的土地。

在古埃及,奴隶被认为是国家的财产。 谋杀奴隶被视为对国家财产的损害。 法老给奴隶的寺庙,重要的官员。

古代东方诸州,按其阶级本质,属于奴隶主类型。 这些国家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被压迫的群众,保卫国家,夺取邻近土地和组织公共工程。 在祭司的帮助下,进行了被压迫群众的意识形态奴役。

最常见的政府形式是专制,一种官僚君主制,严格集中,拥有庞大的行政机构。 暴君权力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对土地,税收,战争期间捕获的战利品的所有权。 无限的沙皇权力是建立在一支军队的基础上的,有时是雇佣的,在一个广泛的中央集权的官员机器上。 在官僚中心主义下,治理是建立在完全和无条件的垂直服从之上的;任何不服从,不服从沙皇和贵族都将被处以死刑。 在古代东方的国家,皇家权力通常被神化。 暴君的命令等同于神圣的法令。

然而,这些国家相对较小的领土影响了国家机器的结构。 法院并没有与政府分开。

拥有无限的权力,暴君认为上层贵族的利益,履行了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 暴君不能留在权力,如果他不享受统治阶级的支持,不依赖军队,官僚主义,祭司。 在古代东方国家的国家元首被称为不同:在古埃及-法老,在巴比伦-古美索不达米亚-卢加尔或帕特西,在中国-王,在印度-拉贾。

最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存在于古埃及。 古埃及国家的历史分为4个主要时期:古王国—从公元前四千年末到公元前二千年中期,中—到公元前十七世纪中期,新-到公元前十五世纪中期,后来—到公元前

在古埃及,法老的权力是无限的,他自己被认为是神圣起源的人,太阳之子。 他的名字不能大声说出来. 法老的意思是"高屋"。 在对他的正式讲话中,他应该被称为第三人称。 法老关于管理,财政,军队指挥和法院的决定具有最高的力量。 他任命了自己的继任者. 为他建造了巨大的金字塔坟墓,其建造进行了数十年,并带走了该国的主要物质和人力资源。

即使亲吻法老的鞋子也被认为是一种荣誉,很少有人获得。 较小的官员走近他的人在他们的肚子,爬行。 面对暴君,即使是贵族也处于奴隶的地位,在任何时刻,他们都可能按照他的意愿失去生命和财产。 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被认为是法老怜悯的结果。

在法老之后,维齐尔(jati)是首席贵族和统治者。 他领导官僚机构,负责公共工程的组织。 在一些古埃及古迹中,维齐尔被称为"南北整个国家的首脑",因为他负责行政,法院,是法老的命令和指示的解释者。 他在法老之后的权力具有巨大的特征.

祭司占据了一个突出的地方,在某些时期,他们比大臣甚至法老拥有更多的实际权力。 在地面上,政府由沙皇官员(游牧民族)领导。 他们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 在中央集权削弱的情况下,名义上的统治者变成了独立的统治者,只是名义上承认法老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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